輻射工作人員相關規定
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、第15款和第16款之敘述:
輻射作業: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、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、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,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,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。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、製造、生產、安裝、改裝、使用、運轉、維修、拆除、檢查、處理、輸入、輸出、銷售、運送、貯存、轉讓、租借、過境、轉口、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。
雇主: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。
輻射工作人員: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,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。
更多細節也被羅列在以下行政命令:
劑量限度
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、第15款和第18款之敘述:
西弗: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。
劑量限度:指人員因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,不應超過之劑量值。
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的規範,人員劑量限度如下,單位皆為毫西弗/年 (mSv/year):
人員類別 | 有效劑量 |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 | 皮膚或四肢等價劑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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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人 | 1 | 15 | 50 |
輻射工作人員 | 1年50,5年100 | 150 | 500 |
16-18 歲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 | 6 | 50 | 150 |
義務與罰則
以下是雇主與輻射工作人員的義務,以及沒有遵守所需要承擔的罰則。
義務 | 罰則 | 義務出處 | 罰則出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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